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驪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2,755 元,應繳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3,467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