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京城建設有限公司、明鴻木器有限公司、宏國工業有限公司、峰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峰衛浴總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