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理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780 元(執行債權本金2,705,100 元+執行費2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