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竑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竑毅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4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