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