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舒恒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8,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2,77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