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慎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7,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