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訴字第1419號請求撤銷建造執照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