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李慧敏 訴訟代理人 于智堅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係以被告是否確有違反買賣契約、代辦貸款委託書及切結書之約定,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以及兩造是否已解除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斷,而此前提事件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故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回復原狀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回復原狀事件已於民國99年6 月23日判決,嗣經被告上訴後,業於100 年2 月10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