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0號上 訴 人 大順素食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1,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893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