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