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大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5 月7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8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