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4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