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威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2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75,702 元,應繳裁判費20,5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