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623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