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 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與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追加後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2,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5,85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