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0號上 訴 人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8,248 元,應繳裁判費為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