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8號原 告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鍾秉勳律師 林政憲律師 被 告 高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惠同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