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被 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介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0,621 元,應繳裁判費91,936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