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上訴人甲○○○○○○○ ○○○○○○○○○○○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 字第345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20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2,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