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金子孝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陳韋利律師 被 告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