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間98年度重訴字第352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78,344,933元(相當於新台幣28,008,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7,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