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孫漢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20,679,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0,9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