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柒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福維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乙○○、丙○○、張家麟為連帶保證人,保證福維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為限額之範圍內,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而福維公司於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向原告借款12筆,合計919 萬元,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到期日均詳如附表所示,利率部分,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1 %計算,如未按月支付本息,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其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福維公司自97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原告基準利率表及福維公司登記資料附卷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福維公司為本件債務之借款人,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 萬1,092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編號│請求本金(新│ 利息 │利 率 │ 違約金 │原貸金額及貸款│ │ │臺幣) │ │ │ │起迄日 │ ├──┼──────┼──────┼───┼───────────┼───────┤ │1 │91萬2,000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 │150萬元 │ │ │ │月31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6年10月30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9年10月3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2 │91萬2,000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 │150萬元 │ │ │ │月30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6年10月30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9年10月3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3 │7萬8,600元 │自民國98年3 │週年利│自民國98年4月6日起至清│36萬元 │ │ │ │月5日起至清 │率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償日止,按右│5.540%│者,按左開利率10%,逾 │97年11月12 日 │ │ │ │開利率計算。│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 │~98年3 月1日 │ │ │ │ │ │利率20%計算。 │ │ ├──┼──────┼──────┼───┼───────────┼───────┤ │4 │25萬5,000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7日起至 │25萬5,000元 │ │ │ │月26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1月26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3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5 │25萬2,000元 │自民國98年1 │週年利│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至 │25萬2,000元 │ │ │ │月10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2月11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4 月1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6 │18萬3,400元 │自民國98年3 │週年利│自民國98年4月6日起至清│84萬元 │ │ │ │月5日起至清 │率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償日止,按右│5.540%│者,按左開利率10%,逾 │97年11月12 日 │ │ │ │開利率計算。│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 │~98年3 月1日 │ │ │ │ │ │利率20%計算。 │ │ ├──┼──────┼──────┼───┼───────────┼───────┤ │7 │59萬5,000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7日起至 │59萬5,000元 │ │ │ │月26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1月26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3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8 │58萬8,000元 │自民國98年1 │週年利│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至 │58萬8,000元 │ │ │ │月10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2月11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4 月1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9 │72萬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8日起至 │72萬元 │ │ │ │月27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0月30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2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10 │27萬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2日起至 │27萬元 │ │ │ │月21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1月21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3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11 │168萬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8日起至 │168萬元 │ │ │ │月27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0月30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2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12 │63萬元 │自民國97年12│週年利│自民國98年1月22日起至 │63萬元 │ │ │ │月21日起至清│率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償日止,按右│5.540%│內者,按左開利率10%, │97年11月21 日 │ │ │ │開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98年3 月2日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合計│707萬6,000 │ │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