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於民國98年5 月15日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98年5 月25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6 月4 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5 日將之刊登於民眾日報,並於98年12月7 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1 │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 │2,000,000元 │98年6月30日 │ AB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 │ │ │ │ ├──┼──────┼─────┼────┼────────┼──────┼──────┼───┤ │ 2 │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 │2,000,000元 │98年6月30日 │ AB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 │ │ │ │ ├──┼──────┼─────┼────┼────────┼──────┼──────┼───┤ │ 3 │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 │1,185,077元 │98年6月30日 │ AB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