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31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8年2 月10日中國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2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中國時報,至98年9 月10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 │ │2 │ │ │ │ │ │ │ ├─┼───────────────┼──────────────┼────┼───┼────┼───┤ │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40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