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建國、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翠蓮、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金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5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上訴人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