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財石砂石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財石砂石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俊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0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柒仟玖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