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