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債 權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台芬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文怡律師 債 務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給付如下: ㈠債權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億零捌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㈡債權人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台幣壹拾肆億伍仟壹佰壹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