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債 權 人 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