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747號債 權 人 喬鋒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