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663號債 權 人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之請求為連帶或共同負責(本件列連帶債務人為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請求其應共同給付,另於原因事實欄敘明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