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 權 人 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潘銀來非甲○○) 。 二、請補借款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