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 權 人 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證據資料顯示,本件之借款證明文件借款人為債務人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僅為當時公司法定代理人,且依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確定切結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甲○○僅為擔保物提供人,僅負物之有限責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