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93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鄭俊國即佳典食品屋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俊國即佳典食品屋、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俊國即佳典食品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債務人鄭俊國、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