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3號債 務 人 王梅雪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松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 250號裁定自民國99年8月3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任 職於美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0,509元,名下有現值3,300元之投資等情,業據其提 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至債務人之3名 未成年子女105年6月成年止,每月清償3,125元;自105年7 月起至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起算滿8年為止,每月 清償6,013元,合計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01,080元( 以第一期係100年6月為例) ,清償成數為20.09%,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之配偶為中度殘障,無工作收入,每月領有殘障補助 4,000 元,其與債務人所育之三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3、 84、85年生) 均賴債務人獨力扶養,第二、第三名子女每月各領有1,500元之兒少補助,其陳報全家人每月支出生活必 要費用24,384元,遠低於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臺灣省低 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及國稅局99年度免稅額為標準,計算個人、配偶及子女之扶養費所得之40,157元,其餘收入均用於清償債務;並於其3名未成年子女均成年後,增加每月清償金 額至每月6,013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 │新台幣) │ │ │ │ ├────┼─────┼────┼────┼────┤ │花旗銀行│ 945,918 │ 47.38% │ 1,481 │ 2,849 │ ├────┼─────┼────┼────┼────┤ │正泰資產│ 494,094 │ 24.75% │ 773 │ 1,488 │ ├────┼─────┼────┼────┼────┤ │中國信託│ 556,610 │ 27.88% │ 871 │ 1,676 │ ├────┼─────┼────┼────┼────┤ │債權總額│1,996,622 │清償總額│ 3,125 │ 6,013 │ ├────┼─────┴────┴────┴────┤ │清償成數│約20.09%(以第一期為100年6月試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