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債 務 人 周信賢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85號裁定自民國99年4 月9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 ,名下有78年出廠之汽車一部等情,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691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546,336 元,清償成數為12.06%,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其父母年近 67歲,每月領有3,000 元之國民年金,除債務人外雖有兩名女兒,惟周芳如並無工作收入,是扶養義務由債務人及周芳鈺分擔,債務人每月分擔金額5,000 元,尚低於以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為標準計算,扣除,領取之國民年金後,與周芳鈺平均分擔之數額( ﹝00000-0000﹞×2 ÷2 =8309) ,是其必要生活費用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6,309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債務人名下固有汽車一部,然該車非為出廠已逾20年,且牌照已因逾檢遭註銷,有本院車號查汽車車籍資料表在卷可稽,該車實無經濟上之價值,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 年清償│ │ │( 新台幣) │ │ │額 │ ├─────┼─────┼────┼─────┼────┤ │永豐銀行 │4,529,781 │ 100% │ 5,691 │546,336 │ ├─────┼─────┼────┼─────┼────┤ │清償成數 │ 12.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