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記載於民國97年12月日為提示日,又提示日之前無法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增列聲請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