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等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戶籍謄本及愛之屋大樓管理委員會於98年12月16日出具之證明書等以為釋明。經查︰ ㈠聲請人丙○○名下並無財產,而聲請人甲○○(原名︰黃淑娟)名下則有坐落高雄市○○區○○段621 、622 等地號及其上同段1950建號即同區○○○路238 號5 樓之5 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惟系爭房地於98年6 月15日經本院囑託為查封之限制登記等情,此觀諸聲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財產歸屬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等即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執字第44765 號請求清償債務民事執行卷宗(執行債權人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債務人為甲○○)無誤,堪以認定。 ㈡丙○○、甲○○名下則分別有若干上市股票投資各為新臺幣(下同)64,230元、18,658元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迨至99年4 月15日丙○○僅有「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股,甲○○則有「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3股等情,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保結他字第0990041070號函附卷足憑,亦堪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觀,每年分配股息金額僅107 元、56元,價值輕微,洵難認有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甚明。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名下雖有若干財產,惟系爭房地部分尚因查封之限制登記而不能自由處分,而股票部分價值輕微,尚難認有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裁判費(即57,430元);另經核閱聲請人所提出之本案訴訟起訴狀,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