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⒊受扶養人汪文彥、汪立佑及配偶汪威華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 ⒋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⒌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生病)。 ⒐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⒑台端於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前於何家公司就職?何時離職?是否領有資遣費或失業給付?請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