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柏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提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