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21號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天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南縣歸仁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