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2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天火精密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審訴字第521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