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4號上 訴 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宇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5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34,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