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71號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之「義大校區運動空間新建工程- 土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業完工驗收結算,且保固期滿,詎被告就系爭工程迄今尚欠有新台幣(下同)2,415,530 元未為給付(下稱系爭工程款),伊曾先後於99年4 月23日、99年5 月5 日發函通知被告給付,被告竟置之不理,爰依兩造工程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15,530 元及自99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已於99年9 月9 日收受本院核發之扣押命令,系爭工程款業經訴外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喬公司)為假扣押,故原告就本訴已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完工後由被告於97年5月6日驗收。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工程款705,957元及保留款1,709,573元,合計共2,415,530 元未為給付,此有工程承攬書、工程結算證明書、工程款支付狀況統計表、催告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4頁)。 ㈡泛喬公司向本院聲請就原告對被告之系爭工程款債權為假扣押,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司執全字第1257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 四、本件之爭點: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 經查,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完工後由被告於97年5 月6 日驗收,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系爭工程款未為給付,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至原告之系爭工程款債權雖經泛喬公司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在案,惟此乃原告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是否聲請強制執行以具體實現該債權之另一問題而已,是原告既為系爭工程款之債權人,自得向系爭工程款之債務人即被告請求給付,原告提起本訴,已具有權利保護要件而無欠缺,被告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確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從而,原告依兩造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