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10,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