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06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2 號和解筆錄提起再審。查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2 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5,441 元,是本件應繳再審裁判費8,15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 昭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