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銘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鴻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9,72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4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