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雅蘭